新华网北京10月8日电(记者李斌)随着土地“闸门”的紧缩,中国沿海一些地区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向大海要地”,实施围填海工程。而今后,根据国务院刚刚颁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国将“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
同时,中国将“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条例》规定,“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条例》还规定,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目前,沿海地区向大海要地的倾向已经出现。”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林山青说,“在《条例》中,围填海工程是所有海洋工程中门槛最高的,必须进行严格控制,必须举行听证会。”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6年8月30日经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无细化操作法规可依的局面一去不复返。
《条例》完善了海洋工程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明确了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使贯彻落实海洋工程防治污染管理工作更加有法可依。
随着《条例》的颁布,中国首次在法律范畴内明确了“海洋工程”的范畴。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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