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明明是脚部骨折,却被医院误诊为“软组织挫伤”,耽误了正常治疗,合肥市一名建筑工人梁某状告某医院要求赔偿。日前,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2770元。2002年12月10日晚,梁某在工地施工时,不小心从高处摔下,双足同时跌伤。 意外发生后,梁某被紧急送往合肥市某医院急诊科治疗,经该院摄片检查后,诊断为“双足软组织挫伤”,开了些口服药物进行治疗。事隔半年,梁某的右脚还是经常疼痛,甚至导致行动不便,于是到另一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距骨坏死。2003年12月8日,梁某在原就诊医院复诊时被诊断为右距骨陈旧性骨折。这个时候,他意识到是医院的失误让自己失去了最佳治疗时间,导致右脚踝关节落下功能障碍。梁某愤而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最后经省级医学会鉴定认为,梁某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医院在接诊后,没有对梁某骨折的情况作出正确诊断,存在误诊,对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楠红 洪莉莉 本报记者 何克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