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郭晓明来源:
本报讯(记者郭晓明)原石景山医院器械科科长张某,在负责医院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单位给予的好处费13笔,共计4.5万多元。近日,张某因构成受贿罪被石景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05年12月12日,检察机关在不掌握张某受贿事实的情况下,找张某了解器械供应情况时,张某主动交代了5起受贿事实,受贿金额1万余元。检察机关立案前,张某又交代了2起,受贿金额1.9万余元。张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了3起,受贿金额1万余元。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由于张某属于自首,有主动退赃、悔罪表现,从轻做出如上判决,赃款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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