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新 闻 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拟取消
商务部日前公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与原有法规相比,该意见稿中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非营运汽车的报废年限。
1997年修订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非营运轿车行驶10年(经申请审批可延长至15年)或50万公里将强制报废。《征求意见稿》则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的规定,同时将非营运轿车的行驶里程限制由50万公里增至60万公里。(详见本报10月1日02版)直评取消报废年限的善治解读
这一重大变革,不失为一项善治。
首先,它体现了行政管理部门对当前变化了的汽车分布及使用状况的尊重。众所周知,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私家车为代表的非营运乘用车,已取代营运性车辆成为汽车的主体。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超过3000万辆,而其中60%均为非营运性质的私家车;而在一些大城市,上述数字比例更高,如在北京,截止到2005年年底,该市民用汽车保有量高达214.6万辆,而私家车就有154万辆,占到72%。
与营运性汽车相比,以私家车为主的非营运乘用车的一个重要不同就在于,其使用强度、频率均大大低于前者。比如,一辆以营运为目的的出租车,一年行驶里程往往超过10万公里,而一辆同型号的非营运私家车,一般一年也就1万多公里。在这样悬殊的使用状况下,现行“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或“使用10年”必须报废的《汽车报废标准》(1、2条),就显得不合时宜。
更深一层看,“取消对非营运乘用车报废年限限制”实际上也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尊重和保护。很明显,如果非营运的私家车10年期满在技术状况依然良好的情况下便必须被强制报废,那么就意味着,私车这一重要个人财产无形中受到了损耗、剥夺。在“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成为宪法条款的今天,这样的汽车报废标准,显然有违宪法精神。
当然,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下,私有财产也并非完全不能受限制,但前提是这种限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具体到汽车报废标准,最能体现公共利益的标准只能是汽车的安全性与环保性,而非生硬的“使用年限”。所以,此次商务部取消年限限制而“加强对汽车安全状况和排放污染情况的要求”的汽车报废标准变革,不仅体现了对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而且同时实际上也真正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做到了私权与公益的兼顾和平衡。摘编自《中国青年报》9月26日文/张贵峰求是 不合理标准要及时“报废”
实际上,一刀切要求私家车15年必须报废的规定,其中蕴涵着一种典型的惰政思维。私家车是消费者花了大价钱购置的私有财产,绝大多数消费者是会谨慎地使用,细心保养。而公车的使用率却远高于私家车,一刀切地推行根据年限统一报废的标准,实际上就是管理部门自身在偷懒,在试图减少原本应该肩负和行使的检测义务。
这种不顾实际车况一律报废的标准,间接侵犯、耗损了车主正当的私有财产。这次商务部决定取消以前那种按年限统一报废的标准,再增加一些更为具体、细致的技术检测标准来决定车辆的报废,就不仅充分体谅了民情,体现了对民众私有财产应有的尊重,而且也体现了一种积极务实、认真负责的管理思想。
当然,取消报废年限,车辆更新换代的速度必然会变缓,这会不会抑制我国汽车业的发展?必须指出的是,对于政府来说,这原本就不应该是其最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为民众提供其最为需要的服务,最大程度地确保民众的正当权利,才是其最为迫切和核心的任务。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一些行业和领域明显存在着一些更多考虑管理者的便利,而忽略民众利益、内容和形式都明显不太合理的标准,比如民航的行李赔偿标准,比如火车撞死人的赔偿标准。由于这其中往往需要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由于这些标准的变革必然会减损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始终得不到及时修改和完善。
记得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过: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但它像人类创建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各种标准也会和过时的法律法规一样,如果经常处于过时、不合理的状态,不仅会造成操作上的困难,更会导致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和不满。这不仅需要相关职能部门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来加以修改、完善,更需要有一套相对科学、完善的程序、机制,从而把对各种标准的审查、修改和撤销作为一种制度和程序规定下来,而不是每次都要等到矛盾凸显后、民众不满时。摘编自《潇湘晨报》9月26日文/阮占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