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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围填海工程必须听证 据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记者李斌)无论是围填海、在海上修建人工岛,或者修建跨海桥梁、铺设海底管道,只要是海洋工程,今后都将遵循国务院日前颁布、且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8月30日,经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无细化操作法规可依的局面一去不复返。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海洋局为此8日举行发布会发布了这一消息。
促进海洋事业可持续发展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飞说,作为2000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强化海洋环境保护、促进海洋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海洋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
近年来,跨海路桥建设、围(填)海工程、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油气开发、海底采矿、海洋倾倒、航道整治、海上采砂以及建设人工岛等各类海洋资源开发工程和海洋空间利用工程越来越多,在给海洋经济发展带来活力的同时也造成许多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条例》在认真总结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了海洋工程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明确了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使贯彻落实海洋工程防治污染管理工作更加有法可依。
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
随着土地“闸门”的紧缩,我国沿海一些地区近年来“向大海要地”,越来越多地实施围填海工程。而今后,根据《条例》,我国将“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
同时,我国将“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条例》规定,“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条例》还规定,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罚款最高可能超过20万元
根据条例,海洋工程的建设、运行,如果违反规定,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罚款实际上不止20万元。”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林山青解释说,根据条例规定,一些违反条例规定、逾期未恢复原状的行为,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这些罚款,都可能超过20万元。”林山青说。
我国首次明确“海洋工程”范畴
《条例》的颁布,首次在法律范畴内明确了“海洋工程”的范畴。
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新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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