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0岁的重庆妇女在日本结识一个60多岁的日本男人后,以回国做美容生意为名,寻求资金支持。收到658.7万日元(折合人民币51.34万元)后,她并没有用于事业,而是在解放碑买了一套住房。昨日,渝中区法院披露,该院判决少妇返还全部钱款。
日本男人寄巨款
30岁的重庆妇女贾佳在2004年前往日本打洋工,同年3月认识了年逾六旬的日本男人佐佐木,两人一来二往成了朋友。佐佐木的律师、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勤称,两人以前有过“那种关系”。当时贾告诉佐佐木,她想回重庆开美容院,并希望得到佐佐木的资金支持。看到对方不愿意,贾又提出投资分红,佐佐木这才动了心。
法院认定的证据表明,2004年6月,贾佳在认识佐佐木3个月后回到重庆。佐佐木从同年7月30日至11月6日,分4次从日本东京三菱银行和日本静冈银行向贾佳的账户汇款658.7万日元(折合人民币51.34万元)。
然而,贾收到汇款后,却花了46万余元人民币并贷款9万元在解放碑商圈购买了一套住宅。
折价过户给前夫
佐佐木在诉状中称,他在2005年1月到达重庆后,发现贾佳并没有按承诺用于发展事业,他当即提出退还汇款。因贾无力还款,他们在同月11日达成协议,约定:佐佐木把9万元房屋贷款付给银行后,该房屋归佐佐木所有;贾负责配合将房屋过户,佐佐木须支付2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费。
江勤律师称,她在去年8月接受佐佐木的委托,代为办理过户手续。哪知贾在达成协议后很快变卦,此后就再也联系不上她。他们到房管部门查询时,却得知贾以38万元的价格将价值56万元的房屋转让给了她的前夫。
经过日本国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并经中国驻日本使领馆认证后,佐佐木将贾起诉到渝中区法院。
法院判决退全款
法院认为,佐佐木虽是外国人,但争议的房产在我国境内的重庆,应适用我国法律来审理。本案中,贾未如约过户,而是过户给其他人,属违约。佐佐木在协议签订后支付了125万日元,应认定为房屋转让款;而此前汇出的658.7万日元,虽是佐佐木以资助贾开办美容院汇出,在协议中没明确列为转让款的一部分,但该款是用于购房,应当认定为房屋转让款。佐佐木起诉时,要求贾赔偿其每月6000元租金,因没有举出这方面的证据,所以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判决贾佳返还佐佐木房屋转让款783.7万日元(折合人民币61.08万元)。(涉及隐私,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记者罗彬
来源: 华龙网 2006-10-09 04: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