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宝贝女儿满百日了,吴女士高高兴兴地抱着女儿去拍百日纪念照,在第二天却被影楼告知因电脑故障照片丢失了,只能补拍。吴女士认为女儿不可能重新再过百日纪念日,补拍的照片会给女儿和家人带来一辈子的遗憾,影楼应当赔偿……
女儿纪念照被弄丢
妈妈很郁闷
“女儿第一次出门照百日照片,照片丢了,即使补照也没有原来的纪念价值了。 ”昨日,吴女士告诉记者,10月5日是宝贝女儿的百日纪念。她特地抱女儿到位于西安中路的“爱婴专业摄影”照纪念照,花了400元。没想到第二天,影楼工作人员突然打电话告诉她,照片不小心丢失,他们只能为她重新补照一套。这个说法让她非常难受,女儿一生只有一个百日纪念,即使重新补拍照片,也没有原来的纪念价值。“这种损失是不能用物质衡量的。”吴女士说,原本她想用法律手段向影楼索赔。之后,双方协商,影楼帮她的女儿补拍一套照片,并退还了她200元钱,但这件事确实让她很受伤。
“照片丢失是电脑故障导致的意外。”昨日,“爱婴专业摄影”的一名负责人黄小姐说,10月5日这天,一部分顾客的照片因为电脑故障丢失。部分图片由于效果不好影楼没有保留,他们及时和顾客联系补拍并给予一定的补偿。记者随即走访了市内几家影楼。一些负责人称,纪念性质的照片丢失是意外状况,他们一般会和顾客协商,为其补拍,并根据情况给予适度的补偿。一般而言,顾客都不会太为难影楼。
特殊意义物品灭失
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生日、百日纪念、结婚纪念,这些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图片一旦被人弄丢了,当事人如何索赔呢?
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称,最高法院曾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一些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一旦灭失不可恢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种索赔不是以物品的价值衡量,而是以纪念意义的价值判断。照片丢失,实际是一种非物质性损失。但并非所有纪念物品丢失都适合这种索赔,只有纪念活动已完成,特别重要并且纪念价值大的纪念图片或物品,才适合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几十年前的旧照片,名人题写的字画等。像这类纠纷,当事人可以提起消费索赔,因商家并不属于欺诈,不适合提出双倍返还,可要求适当赔偿。
本报记者 赵倩–ā?ǖ??寠?d border=1 Height=1background=Images/DotLine.g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