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家屯区大沟乡村妇樊某,因怀孕到苏家屯区一家医院生产,经剖腹手术产下一名健康女婴,便患上脑梗塞。经沈阳医学会鉴定认为,由于医院方面没有及时作出诊断,告知应作进一步检查,致使该名妇女右上肢肌力II级,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应承担轻微责任。 10月8日,记者采访了此事。
投诉:产妇生完孩子突患脑梗塞
今年1月27日,怀孕已8个多月的樊某,感到腹部阵阵疼痛,家人将其送到苏家屯区一家乡镇医院就诊。经检查,医生发现樊某有早产迹象,遂实施剖腹产手术,樊某产下一名健康女婴。
在产下女婴后的第二天,樊某便发现自己的右上肢动不了,手握不住物品,还出现说话不清等症状。他们找到医院反映情况后,医院表示可能是产后受风了,建议采取烤电、按摩治疗。2月9日,仍不见肢体恢复的樊某,来到中国医大二院作核磁共振检查,被诊断为脑梗塞。随后,樊某转入血栓病中心就治,但右上肢活动仍存在着障碍。
鉴定:肢体活动障碍医院有责
对此,樊某认为造成自己肢体活动障碍,与接生医院延误诊治有着直接关系,遂将该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沈阳医学会在收到苏家屯区法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后,组成专家鉴定组,对樊某病情进行医疗鉴定。
专家鉴定组认为:第一,樊某在剖宫产术后出现右上肢活动障碍,经有关医院检查,脑梗塞诊断成立,但与医方剖宫产手术无关。第二,因患者属剖宫产术后近期发生的脑梗塞,不适合溶栓治疗(有近期手术史者禁忌溶栓),医方没予以溶栓治疗不违规。第三,患者出现肢体活动障碍后,医方虽进行多科会诊,但由于医方的水平有限,未能及时作出脑梗塞诊断,且未告知患方应进一步检查(无患者签字),为医方存在的不足。其不足与患者的预后有一定因果关系,患者右上肢肌力II级,其后果也与脑梗塞疾病本身有关。最后,专家鉴定组认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问题:医院担责轻重仍要做鉴定
对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认定,樊某一家表示认同,但对医方只承担轻微责任,他们不能认同。樊某的代理律师王兴表示,由于医院方面在患者出现肢体活动障碍后,没有及时做出脑梗塞诊断,没有及时告知患方应进一步检查,致使樊某的就诊治疗延误,错过了最佳治疗期,造成了樊某肢体活动出现障碍。因此,医院方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轻微责任。
10月8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医院方面的律师吴铭,他表示在此事中,樊某患上脑梗塞与医院剖宫产手术无关,患者樊某的病发与生产无关,医院方面没有责任。另外,即使医院方面及时诊断发现,也无法进行溶栓治疗,因此医院方面不存在任何的过错。10月8日,樊某已向辽宁省医学会申请办理再次鉴定的相关手续。本报记者王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