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权威部门检验结果给相关诉案带来转机
江西一败诉消费者欲申诉SK-II案
法制网南昌10月8日电 黄辉记者李青法制日报9月21日五版《律师质疑SK-II退货程序》中曾报道的江西消费者吕萍诉SK-II含腐蚀性化学成分氢氧化钠(俗称烧碱)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吕萍的相关诉求均被驳回。 今天,吕萍及其代理人表示,因SK-II系列化妆品被查出含违禁成分使案件有了新的证据,他们准备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5年1月23日,吕萍在南昌市凯美百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等系列产品。使用28天后,感觉脸部瘙痒、灼痛。事后还发现产品日文成分说明书中提到“含有强腐蚀性的化学成分氢氧化钠(俗称烧碱)”,而中文成分说明书中却没注明含有强腐蚀性化学成分。
2005年3月1日,吕萍将SK-II销售商和进口商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作出适当赔偿。同年5月23日,吕萍追加SK-II形象代言人刘嘉玲为被告。此后在长达9个月的诉讼过程中,两审法院均判决吕萍败诉。
吕萍的代理人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唐伟告诉记者,今年9月14日,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出SK-II系列化妆品中含有禁用的钕和铬,给吕萍的诉讼案带来了转机。此前的两次败诉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法院认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必须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证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吕萍脸部虽瘙痒和灼痛,但没有权威部门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其人身和财产损害证据不足。“这次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公布SK-Ⅱ存在禁用物质的系列产品中,就包含当初吕萍购买的SK-Ⅱ多元修护精华霜。”(责任编辑: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