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0月9日讯:
三村民小组曾因不服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的一宗土地确权决定,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了该确权决定,并判令县政府重新作出确权处理决定。然而,这份生效已两年有余的判决,却至今未得到县政府的执行。 三村民小组日前以县政府“不作为”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这起行政诉讼,于日前在海南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2002年5月,乐东利国镇利国一、三、四村民小组,与茅坡九村民小组因一块土地的权属发生争议。同年10月8日,县政府作出决定,依据茅坡九村民小组提供的《林权证》,将争议地确权给了茅坡九村民小组。一、三、四村民小组不服,经行政复议程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了县政府的确权决定。三村民小组不服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2004年4月28日,终审判决以县政府确权决定依据的九村民小组《林权证》属于涂改的假证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撤销了县政府的确权决定,要求县政府对争议地重新作出确权决定。
不料,直至终审判决生效两年三个月后,县政府却迟迟没有任何实质性处理。今年7月,争议双方再次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纠纷。三村民小组多次向县政府反映后,仍得不到处理结果。三村民小组以县政府“不作为”为由,将县政府再次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县政府称,我国法律法规对县级政府确定土地权属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县政府已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过专项调查,但双方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对争议地享有合法所有权,因此,县政府的行为不违法,也不是行政不作为。
三村民小组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不论双方的证据情况怎么样,县政府也不能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不予处理。至于作出行政决定期限的法律依据,应当可以参照法律对房产确权期限的有关规定。如果县政府的辩解理由成立,那么纠纷双方岂不是要无限期地争执下去?
法庭认为,此案需进一步调查审理,没有当庭宣判。(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