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钟和)海口一家庭主妇与江苏方面没任何经济往来,日前却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执行”走12多万元个人存款。10月7日,陈女士向记者提起这件蹊跷事时显得无可奈何:全家把国庆长假的大部分时间都搭了进去,还不知何时才能把这笔钱要回来。 目前,她已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12万个人存款“离奇失踪”
今年49岁的陈桂英女士是四川省岳池县人,1993年随丈夫来到海南定居。据陈女士介绍,她平常都在家做家庭主妇,很少跟外界有接触,更不用说有资金往来。10月1日下午2点多,她把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1000元拿到建行秀英支行办理存款。钱存进去后,她发觉手中存折上显示的数字不大对劲,仔细一看才发现少了12万多元!“我当时就急了,存折和身份证都在手里,钱咋就少了呢?”陈女士立即向家人核实,但都得到了否定回答。这更让陈女士吃惊:会不会有人把存折上的钱冒领了?
存款原是被外地法院划走
忐忑不安的她又打车赶到海口义龙路的开户行询问。当班的营业员查询后告诉她说,这笔钱已划给了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执行局。“我这辈子就没去过江苏,也没跟那边人有过来往,钱怎会说划走就划走呢?”陈女士在跟银行交涉后,银行有关负责人告诉她,银行也只是依法办事。因为崇川区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时出具了“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银行的这一解释让陈女士不信服。怀疑钱被人盗走的陈女士又拨110报警。民警跟银行了解情况后,与崇川区法院执行局一名陆姓执行员取得了联系。民警事后告诉陈女士,法院方面称有个债务人与她同名同姓且身份证号码也一样,只不过南通这个人号码后面有个A……
存款被划走缘于跟欠债人资料相同
记者从陈女士提供的南通市崇川区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2006)崇法字第811号上看到,申请执行人为中行南通分行。而被执行人除了陈桂英外,还有一名叫陆志红的人。这份崇川区法院2006年9月1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5)崇民二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还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的规定,裁定扣划陈桂英银行存款人民币123194.6元至本院。落款的执行员为陆栋梁。
执行异议申请已寄往南通法院
“天底下怎会有同名同姓同年同月同日生,且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都一致的人?”对执行法院的说法,陈女士感到十分不解。法院在执行前怎么就不认真调查核实,说划走就划走呢?此后,陈女士就此咨询了海口公检法部门。在陈女士请求下,建行义龙支行也向崇川区法院去函:“贵院于2006年9月20日,在本行执行扣划陈桂英账户情况和扣划数据反馈,请核实。”经多方联系,崇川区法院执行局让她把身份证明寄去法院核实。无辜替别人还了12万债务,陈女士感觉冤枉。为证明自己没拖欠中行南通分行的欠款,陈女士在10月3日下午已用特快专递将身份证明以及执行异议寄往崇川区法院,申请将存款划回原存折。10月5日上午,陈女士的丈夫蒲先生在家拨打了执行人员陆栋梁的手机让记者录音。陆在电话中说,陈的银行账户是由当地银行提供的,他也是照章办事。当蒲先生表示等这笔钱急用时,陆称他会立即处理此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