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我不是不想好好改造,我认罪,我是不服对我的再审加刑判决。”2006年2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驻南京监狱检察室内,面对监所科的检察官,已服刑6年的郝某仍无法平静自己的情绪,连声音都在颤抖……
特殊犯人
据了解,今年2月,根据南京监狱的请求,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协助监狱对几名长期不安心改造的服刑人员进行谈话教育。 在成功说服其他几名服刑人员好好改造后,剩下的郝某便分外显眼。从谈话中检察官得知,郝某对原审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加其二年六个月的刑期不服,一段时间来,他不断地向监狱领导和有关司法机关反映,从而影响了其改造的积极性。一般罪犯服刑6年起码可减刑1-2年,而郝某只减了半年刑,具有丰富经验的检察官感觉到,郝某不认真改造的动机也许并非其不配合那么简单,而调取郝某案卷查看也就成了检察官首先要做的事。
两个判决
1999年5月,苏北某市基层法院以爆炸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郝某不服上诉。1999年7月,该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郝某上诉,维持原判。该市中级法院驳回郝某的上诉后,他已经准备好好服刑改造,争取减刑出狱。谁知同年8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告该案一审法院:称原判决对郝某敲诈勒索罪处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建议一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此一来,1999年11月,本案原一审法院又以原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对其爆炸罪的判决,撤销原判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判决,改判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我文化不高,不懂法律理论,但我知道中级法院比一审法院级别要高,当时中级法院已经维持原判,那一审法院凭什么再审已经有生效判决的案件呢?”在向检察官反映问题时,郝某说不出法律理论,但确实说在了点子上。在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已经生效且并未撤销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再审该案,再形成判决,这就造成了一个案件两个判决的荒唐局面。
四点错误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认真分析研究了有关法律规定后认为,该市法院的再审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着以下错误:一、再审应由二审法院提起并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再审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郝某案件已经过二审程序,再审应由二审法院提起并审理。二、交办案件应首先撤销二审刑事裁定。根据司法实践,虽然二审法院可以通过“交办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但应首先由二审法院撤销二审的刑事裁定书,“交办函”属内部法律文书,不能代替撤销该案的刑事裁定书,否则,下级人民法院属越权审理。三、下级人民法院无权撤销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二项规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该市一审法院撤销本案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并非是《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一款中的“本院已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实际撤销的是二审的刑事裁定。四、回避经过二审程序的事实。某市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并未提及二审程序,而是直接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是一种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检察建议
据此,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向本案一审法院“发出纠正再审判决”的检察建议。今年4月初,该院复函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二款规定,该院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再审判决的答复。今年6月初,检察院又向该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据检察官介绍,经多次电话联系,该中级法院审监庭建议检察官与该院立案庭联系,联系立案庭后,在今年6月至9月间,检察官先后4次寄出检察建议,前三次为挂号信,最后一次是特快专递,可该院竟称一次也没有收到检察建议,当然也不会立案审查。检察院后来前往邮局询问,在看到邮局已将信件送到,并看到该院签收的证据后,检察官心中雪亮。之后,检察官又多次通过电话与该院某负责庭长联系,但竟然一直找不到人。
纠正错判
经检察官和南京市检察院的不懈努力,加上内部媒体的介入,今年9月22日,该案一审法院根据该市中级法院的要求,以原再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该法院1999年11月作出的再审刑事判决。9月25日,该法院专程派人来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送达刑事裁定书,并前往监狱当面向郝某宣布了撤销再审判决的刑事裁定,恢复执行原二审刑事裁定。这样一来,郝某的刑期即从11年减为原来的9年,他目前剩余的刑期也从5年变成了3年。当天在监狱内,当法官宣布撤销再审判决时,郝某的脸上并未显露出过于兴奋的神态,他只是用眼睛盯着检察官,直到泪水夺眶而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