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黄兆峰)本来准备在公交站牌上冠名海龙大厦,因公交公司落实北京市对车站站名进行规范的活动而最终未能如愿。为此,北京海龙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公交广告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加名费8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东城法院日前已受理此案。
海龙集团诉称,2000年8月,集团与公交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811路、808路、716路及320路四条公交线中沿线各个车站站牌上凡中关村站名都加上海龙大厦的企业名称,且永久有效。海龙大厦为此一次性支付了80万元加名费。后因公交公司迟迟未能冠名而诉至法院。
公交广告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后,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变更过中关村站名。但是,2002年白颐路改造后,当年公交总公司统一更换了绿色站牌,新站牌的中关村站没有加上海龙大厦;2005年1月5日,海龙大厦到东城法院起诉后,经法院调解,我方在约定的公交线路中关村站名后增加了海龙大厦4个字。今年6月,公交总公司为了落实市政府向市民承诺的55件实事,统一更换新站牌,新站牌在中关村站名后没有加上海龙大厦。
公交广告公司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实施是受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只同意归还未履行部分的广告费10万元,不同意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政府行为属于情事变更
市律协民法专业委员会律师常韦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指战争、地震、海啸、山崩等自然现象和重大社会事件。法律、政策的变动不属于不可抗力,属于情事变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相关的规定。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有相似之处,都是当事人对该事件不可预见而且不可克服;合同不能履行不属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不必承担责任,但如果是情事变更,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承担责任。来源:北京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