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盘锦消息(赵丽特派盘锦记者任传运)昨日记者从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06年10月1日起,盘锦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开始上调。
两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高80元,两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高70元。
据了解,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兴隆台(含盘锦经济开发区)、双台子两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400元调整为4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由4元调整为5元。
盘山县、大洼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350元调整为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由3.5元调整为4元。
此次调整参考了本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用人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因素。
盘锦市从1995年开始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此次月最低工资标准是继1997年、1999年、2005年之后的第4次调整。
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如果劳动者最低工资达不到标准,可以通过拨打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投诉举报电话2833446,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