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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9日电据市场报报道,备受关注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最快有望于本月出台。据悉,新《规定》对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申请程序、处罚等都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整部法规有几大亮点值得关注。
新《规定》明确了“不正当低价出口”这个含义,而不是笼统地定为“低价出口”。按照《规定》,被调查产品以低于该产品单位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总和价格的对外出口的行为,被认为是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而低价出口价格平均水平低于调查期内产品加权平均成本的差额小于2%的,不认定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这意味着低价出口是否违规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市场而定,比1996年的规定更加规范合理。
同时,新《规定》还细化了审查企业是否具有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以及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主要因素:对被调查产品出口竞争秩序的影响、同类产品对某一市场出口的价格下降情况、出口数量变动情况、是否实质性损害其他同类产品生产或出口企业的利益、国内其他企业出口利润下降或受影响情况、国内其他企业同一目标市场的份额下降情况等。
商务部一位官员介绍,与原来的法规相比,《规定》引入了危害对外贸易秩序这一概念,新法规更为注重规范企业的出口秩序,维护整个产业的长远利益。
少数盲目在海外市场打价格战、涉及不正当低价出口的企业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新《规定》中提出,一旦企业被认定存在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不仅将对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人民币罚款,对企业法人处以3万元以下人民币罚款,被调查产品还将被处以12个月内不得出口的惩罚。这意味着不正当低价出口企业有可能面临国际上反倾销诉讼和国内新《规定》的双重惩罚。
新《规定》还强调了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各进出口商会应充分发挥在规范对外贸易秩序中的协调和自律作用,根据产品出口情况,制定会员企业的出口自律规则,防止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发生。对不遵守行业出口自律规则,出现不正当低价出口情形的企业,进出口商会可依照规定向商务部提出调查申请。
这部旨在规范出口贸易秩序的法规从公示之日便引起了巨大的争议,5月起在商务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迄今仍未出台。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的有关人士表示,因为牵涉的方面太多,商务部相关部门还在和有关商会、协会、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进行最后的协商。(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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