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8日转发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意见》指出,施工企业必须按月预付、按季结清农民工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意见》指出,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经由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等中间环节代发。
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欠薪连带责任,并由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意见》规定,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从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意见》要求,具有欠薪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以及外地进榕施工企业必须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规定如下:施工企业资质在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80万元;二级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50万元;三级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30万元。
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纠纷,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核实,属于施工企业欠薪行为的,并经调解后施工企业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该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
《意见》还指出,今后,“不拖欠、克扣工资”将列为福州市工程标书的必备条款,作为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之一。(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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