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凶手被判无期徒刑
首席记者 段曌红 昨日获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震惊全国的广南校园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杀人凶手无期徒刑。
今年6月,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6岁的杀人凶手张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元;由张斌的父母、广南县阿科乡阿科中心学校共同赔偿三受害家庭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其中由张斌的父母(除己支付的1400元外)赔偿三受害人每家3万元,由广南县阿科乡阿科中心学校赔偿三受害人每家2万元;驳回三受害家庭提出精神损失费的诉请。
一审宣判后,三受害家庭和张斌家均不服,双双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三受害家庭和张斌家都将赔偿的责任人指向了学校。三受害家庭认为在此案中学校与张斌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非共同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张斌家则认为:家长在将张斌交到学校后已无法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广南县公安局公安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已因盗窃被关押的张斌脱逃后杀人,广南县阿科乡阿科中心学校疏于管理,没有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是造成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应由广南县公安局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斌是未成年人犯罪,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云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张斌的行为己分别构成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数罪并罚从严惩处;张斌虽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宜对其从轻处罚,由于张斌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法院认为:各受害人家庭要求增加赔偿的理由成立,但鉴于张斌是未成年人没有赔偿能力,故法院不予支持;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斌家提出应由学校和广南县公安局公安人员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据此,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16岁少年残杀三学弟
这起校园血案的杀人凶手是一名年仅16岁的学生,他叫张斌,又名张关保,是广南县阿科中心学校的初二学生。
2005年10月10日深夜,张斌从后窗爬进广南县城“星光通信手机店”,盗走CECT等各种型号的手机共29部,价值36040元,第二天他以6000元的价格将这些手机卖给了广南“誉辉手机通信中心”的王某某(另案处理)。作案得手后,10月16日晚,张斌再次来到“星光通信手机店”盗窃,被巡防队员当场抓获,然而第二天下午张斌趁看守人员不备之机从派出所逃跑出来。
“早晚都要被抓回去坐牢,不如先把我恨的人杀掉!”张斌逃跑后,首先想到要报复经常讲他家闲话的同学韦仕友。当晚,张斌以借刀割绳子为由从广南县城黎某家骗取了一把菜刀回到阿科乡,晚上11点左右,他进入阿科中心学校11号男生宿舍将韦仕友喊到教学楼背后230米处的田埂上,乘韦不备用菜刀将韦砍死,后将韦的尸体转移至沟内用干稻草掩盖后逃离现场。张斌作案后,回想起在学校喊韦仕友出校时,曾碰到同村的在校生陆坤、陈黎雨,于是他又产生了杀人灭口的念头,10月18日晚上11点左右,他进入陆、陈二人住的9号宿舍,用菜刀将熟睡的陈黎雨当场砍死,将陆坤砍伤后逃离现场,陆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10月20日晚上8点多钟,张斌回到家吃饭时,父亲张树昌来向警方报案,张斌被捕归案。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对张斌提起公诉的同时,被害人韦仕友、陈黎雨、陆坤的父母也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向张斌的父母、学校共同索赔6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