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杨薇通讯员江新科)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500元。至此,发生在永宁县城的一起入户抢劫案的4名罪犯全部被绳之以法。
2005年5月3日晚7时许,被告人雷某和孟某某、张某某一起吸毒未得到满足。 为筹得毒资,3人合谋到县城的李某某家抢劫。当晚9时许,3人又约了尚未成年的苏某某一同前往。途中,雷某买来做案用的口罩、胶带纸。因孟某某和李家熟悉,4人事先分工,由孟某某先进入李家中了解情况。当确认李某某家中只有夫妻两人时,张某某便与雷某、苏某某持刀进入李家。3人上演“苦肉计”,用胶带纸将孟某某和李某某夫妻捆绑住。接着,用刀刺伤李某某的腿部,向其索钱。结果,张某某掏走李某某身上的400元钱,并摘走李妻的首饰,雷某搜走李某某皮包内的4000元钱和一部手机。得手后,3人逃离现场。
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根据线索,侦破此案,抓获了孟某某、张某某、苏某某,雷某逃脱。永宁县人民法院对抓获的3人作出了判决。今年8月,逃亡在外的雷某终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