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目前南京市民用自来水价格为2.30元/吨,包括供水价格、城市附加、污水处理费、省专项费和水资源费5个部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由上述规定可知,由于多家自来水用户不是直接从长江中取水,所以不要缴水资源费——多年来已缴的要全部退还。
同样据《水法》第55条: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按照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原则,居民用自来水只需按上述第55条法律的规定缴纳供水价格钱,其他4部分都不要缴。
并且,第55条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确定供水价格的原则,所以对民用自来水各种乱涨价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如:筹集建设资金、工资涨了、根据社会承受能力、别的价格涨了、别的城市水价涨了……
关于收取污水处理费问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第19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此可知,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向多家居民自来水用户按用水量收取污水处理费。法律又规定污水处理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直到现在,国务院还没有制定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办法,所以收取污水处理费(向居民户)现在无法可依。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现在就不能向居民自来水用户收污水处理费。以后国务院制定了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办法,且规定按水量收取,才可像现在这样向居民户收取污水处理费。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江苏省或南京市制定的向居民自来水用户按用水量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办法、规定不是法律,和《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相抵触,所以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撤销。
同时,城市附加和省专项费都不是法律规定征收的,从2000年7月1日起,由于和《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相抵触,就不能再继续征收了。已违法征收的要全部退还。
综上所述,可知南京市民用自来水收费中的供水价格钱应由居民自来水用户缴纳,其他4部分收费均属违法。已违法收取的应全部退还。
南京市民 吴明
马上连线
专业律师:对法律条文不能生搬硬套
本报记者 高明勇
南京市民“吴明”的来信的确颇有点“石破天惊”的味道,本报大律师团之一的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伟在接受采访时忍不住连说:“观点太新颖了,我还是第一次听说这样的事情。”
张伟律师认为,一般来说自来水公司收费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需经过必要的预算、审批,提高价格还要举行听证会,“从这个角度看应该是不会存在大问题的”。他也指出:“虽然这位读者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条文逐条进行核对,殊不知对待法律条文的解释是会有差距的,毕竟对法律条文的应用不能生搬硬套。客观地讲,对同一条法律条文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尽管大部分条文能取得大家的共识,不过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也会引起分歧,哪怕是专业人士都会有不同理解,更不要说是一般市民了,更何况法律也是在逐步的完善之中。”
“可能这位市民有些较真,他的看法也有些极端,不过如果他确实有疑惑的话,完全可以到自来水公司去咨询具体的价格规定,这是他的权利。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到物价局去询问。反过来说,自来水公司也有必要把水费价格的构成细节进行公布,以打消市民的质疑。”张伟律师如是评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