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文弈)公民应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社会活动,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集美法院对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龙的起诉。
2004年1月6日,张某龙使用他哥哥张某华的身份证,并冒用张某华的名字,应聘进入厦门某卫浴有限公司工作,后来又调到厦门某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并以张某华的名义与技术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对于张某龙冒用哥哥名字签合同的情况,技术公司并不知情。 2005年1月21日,技术公司以已婚“张某华”与公司一名未婚女同事发生恋情,有伤风化为理由,解除了与“张某华”签订的劳动合同。
被技术公司解雇后,张某龙以张某华的名义向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技术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技术公司以妨害风化为理由解除与“张某华”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驳回了仲裁诉求。
张某龙不服,他认为这属于其个人的私生活领域感情问题,用人单位无权对此进行干涉,又以哥哥张某华的名义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厦门某技术公司告上了法庭,称其违反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拒绝给付相应违约金、工资损失和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集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要求技术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万多元。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张某龙的哥哥张某华已经在2003年5月11日因车祸去世,张某龙是冒用哥哥张某华的名义与技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对此,张某龙称,由于其本人出来工作的时候,还不满18岁,所以他当初是借用他哥哥的身份证出来务工的,由于以后他一直沿用这个身份证,所以才会产生本案中的身份与他实际姓名之间的不符。张某龙向集美区法院提出申请变更原告为张某龙,法院征求被告技术公司的意见,技术公司不同意变更。
集美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诉讼主体张某华已经不存在,而且张某华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因此张某华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如果张某龙认为是他与技术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应经技术公司和劳动部门确认后以自己的名义另行提起诉讼。据此,集美区法院驳回了“张某华”的诉讼。
一审裁定后,张某龙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厦门市中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法官指出,张某龙输了官司,首先是因为他冒用了他人的身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合同争议后,又继续冒用他人的身份打官司,结果丧失了胜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