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邯郸电(记者陈国营)近日,涉县太行市场商户起诉县政府非法拆迁一案有了新进展,大名县法院依法判令涉县人民政府对商户进行赔偿。
早在1984年,涉县许多群众响应县政府号召,按照县政府要求到太行市场建商铺,当时约定场地权属归县工商局,商铺归商户。 2004年9月,涉县人民政府作出改造太行市场的决定,并成立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后又将太行市场占用的场地征为国有,由拆迁办作出拆迁冻结公告。2005年6月30日凌晨,涉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数百人将太行市场的商铺房屋强行拆除。商户在自己的商铺变成瓦砾后,拿起法律武器,集体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涉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大名县法院受理此案。(本报2005年10、11月曾予以报道)
法院受理后查明,2005年6月30日凌晨,涉县政府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也没有经过裁决的情况下,组织有关人员强行拆除太行市场的房屋。法院对商户起诉的内容基本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涉县人民政府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也未申请裁决的情况下,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将商户的房屋强制拆除,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此确认涉县人民政府2005年6月30日凌晨在太行市场的拆迁行为违法。同时,由于强制拆迁行为是由涉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所以由此引起的后果也应由涉县政府承担。
同时,法院下达了行政赔偿判决书,判令涉县人民政府按照原告房屋所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同区位、同用途房地产市场价格对原告进行赔偿;涉县政府应按照自己(2004)35号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赔偿原告相应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记者采访中,原告代理人称,此次判决具有一定的判例意义,它对于许多地方仍然存在的轰轰烈烈的拆迁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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