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邱大军 通讯员李新功李钢)最近,省纪委省监察厅就我省部分市县违规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问题处理情况发出通报,要求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经查,2005年,定安县民政局挪用社保专项资金37.23万元,用于临时工工资、公务费、招待费等支出;2002年,白沙黎族自治县民宗局用虚假民房改造补助花名册,先后套取民房改造资金36.45万元,用于该局业务招待、干部旅差补助以及其他业务开支;2003年至2004年,东方市扶贫办先后挤占挪用项目管理费和培训费12.05万元,作为其他费用开支;2003年至2004年,五指山市扶贫办先后挪用扶贫专项资金55.6万元,用于本单位经费支出;2003年至2005年,五指山市民宗局挪用扶贫专项资金30.1万元,用于本单位经费支出;2003年至2004年,海口市福利院先后挪用救济金和社会捐款等专项资金221.34万元,用于该院装修别墅、修复围墙、粉刷房间及干部职工补贴、津贴等开支;2003年至2004年度,三亚市爱国卫生办公室先后挪用“改水改厕”专项资金17.30万元,作为其他经费开支。
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通报要求,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第一,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维护财经纪律的责任感。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党委、政府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牢记“两个务必”,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提高维护财经纪律的自觉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带头执行财经管理制度,不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随意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做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模范。第二,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各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同时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建账和报账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各级扶贫、民政、民宗、教育、卫生等部门,对分管的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切实改变重分配、轻管理的现象。第三,必须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拨款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由财政部门收回外,还要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