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天降!”海口昨日发生一起氢气球爆炸事故
一落地氢气球爆炸 三园林工人受伤
■施放氢气球一方没有施放资质也未报批 ■气象部门:气球不可以随便放
本报海口10月9日讯(记者 吴懿斌 实习生 李向阳)国庆期间,海口市政工程维修公司在滨海立交桥附近施放了氢气球,其中一个球今天上午掉落在绿地上,两名正在绿地作业的园林女工上去拖拽,结果氢气球爆炸,将两名女工和旁边一男工炸伤。
省气象行政执法总队对此进行调查时发现,海口市政工程维修公司将施放氢气球的事承包给一家广告公司完成,而作业的广告公司既没有报批,也不具备施放气球的资质。
挪动氢气球“祸从天降”
三人轻度烧伤 其中一人头发被烧焦
记者赶到事发现场时,一男两女3名受伤的园林工人已被送往省人民医院救治。
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一名受伤女工的衣服被气球爆炸烧成网状,地上还留有一堆气球爆炸后的碎片。现场一工人告诉记者,被炸伤的三人均为海口建设园林工程公司工人,出事前在绿地上作业,那个气球因为落在作业区,就上去挪动,没想到气球爆炸了。
三名伤者中,两女工分别叫陈兰美和王一梅,另一名男性伤者叫陈和仔,是现场的管工。在海南省人民医院烧伤科病房,记者看到,三名伤者的双手和头面部均被烧伤,其中男工陈和仔的伤势较重,其大部分头发被烧焦。
据医院烧伤科的梁医生介绍,氢气球爆炸烧伤的三人均系轻度烧伤,其中男性伤者陈和仔身上的烧伤程度要重一些,因火温过高,他的头部、手臂、背部及脚等多处部位都有不同程度的烧伤。两名女工王一梅、陈兰美的胳膊、腿部有轻度烧伤,没有明显的大问题。
目击者表示事前曾担心出事
伤者称事发时既没抽烟也没带火
据目击者园林工人陈兰光介绍,今天上午7点50分左右,他们来到滨海立交公园上班,给公园绿化带补苗时,发现原本挂在公园上空的氢气球有一个掉到了公园一块绿地上,挡住了他们作业,王一梅、陈兰美两人就过去,想将挡在作业区的氢气球挪向一旁,谁知刚移到公园路中央的地面上,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巨响,氢气球爆炸了,此时另一名园林男工人陈和仔正好经过此处,气球爆炸产生的火焰引燃了三人的衣服。
陈兰光说,当初施放者在施放气球时,他们就非常担忧,一怕气球飘落损坏园林绿化,二怕那些挂气球的绳子牵来扯去绊倒作业的工人,给对方讲时,对方总说没有事的,损坏了园林会赔钱,摔倒作业工人会有人来管的,没想到今天还真出了事。
伤者陈和仔说,当时他正好从旁边经过,看到被拉动的气球已经没多少气了,谁也没有想到它还会爆炸,自己当时既没有抽烟,也没有带火,不可能是自己的原因引爆了气球。
氢气球由一广告公司承接施放
广告公司称爆炸可能属人为引起
记者在现场看到有两名工人在收施放的氢气球。
收气球的人告诉记者,他们是海口天使广告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这次悬挂氢气球就是由他们公司负责的,为庆国庆迎中秋,海口市政工程维修公司委托海口天使广告有限公司于10月2日在滨海立交桥公园上空施放氢气球,总共施放了12个氢气球,黄金周还没有过完,就有6个氢气球由于时间过长而漏气已经瘪了。剩下的6个氢气球仍飘在滨海立交桥公园的上空,没想到今天发生了意外。
海口天使广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氢气的着火点比较高,一般情况下,氢气球并不会发生自爆,除非接触到了火源或遇到了高温,事发时,海口天气凉爽,排除了高温引爆的可能性,可能是因为当时现场存在火源,比如有人正在旁边抽烟,或者遭到人为破坏才会出现爆炸。
市政维修公司解说爆炸原因
都怪园林工人没有安全意识
海口市政工程维修公司总经理王学劳说,发生这起氢气球爆炸伤人事故,是由于氢气球拖动的时候,摩擦产生静电引起火花发生,园林工作人员在见到氢气球掉落到作业区时,不应擅自挪动氢气球,而应该找相关部门来解决。
王学劳还说,园林工人的做法是很危险的,要是草地上有个炸弹,难道也要上去挪动一下?都怪园林工人没有安全意识,但出了这样的事,他们还是准备到医院去看看受伤的人。
记者问王总经理,施放气球的公司是否具备资质?王学劳说,他认为对方肯定会有资质,因为市里一年要放几次,他们都是把活承包给这家公司的。
省气象行政执法总队表示
广告公司没有施放气球的资质
海南省气象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邓崇良告诉记者,海口天使广告有限公司既没有向行政主管部门部门报批过,也不具备施放气球的资质。
邓副总队长说,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施放单位要具备资质,并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在适当的天气和适当的环境才能施放氢气球。海口目前只有3家单位具备施放气球的资质。这次已是海口市在近半年出现的第二起气球伤人事故。
相关链接
◎2002年12月,福建省晋江市庆祝建市10周年时,由于一公司的庆祝气球引线断掉,气球悬浮于机场上空,结果导致一客机无法降落,而转到附近的厦门机场降落。
◎2000年国庆期间,福州某公司在五一广场搞庆典,在给一庆典气球充气时,由于当时气温高、又比较干燥,结果气球产生静电而爆炸,两人被严重烧伤。
相关法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本报记者 吴懿斌 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