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宪容
新华社消息称,正在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重大决定。而要构建中国的和谐社会,就得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就得防止新时期“特殊利益集团”的衍生。就这点而言,提法颇有新意,也反映了目前中国经济生活中日益严重的问题。
根据报道,所谓的“特殊利益集团”是指中国社会在利益分化重组过程中,某些利益群体利用中国转轨经济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用贿赂、收买、腐蚀政府官员等非法途径,形成损害公共利益的“特殊利益集团”。
这个特殊利益集团是转轨经济中的产物。他们利用转轨经济制度规则的不完善,采取种种非法方式来侵害公共利益及民众的利益。比如说,国内的某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什么市场对他们对立的情绪十分严重?并非是国内民众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妖魔化,而是某些国内的房地产开发商与地方政府官员、银行及国内外房地产投机者一起来操纵市场,操纵房价,使得迫切需要解决住房需求的广大民众摒弃在房地产市场之外。而这样的情况,在其他一些事情及行业上也十分流行。
再如借助于公权力掠夺国有财富与资产。而这种对国有财富与资产的掠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比如说国有垄断企业的高工资、国有企业管理者轻而易举地暴富,他们或是通过国家对行业的垄断来获得企业垄断利润,并把这些利益变成单位部门利益,从而使得垄断国有企业管理者享受过高的收入及福利;或是通过国有企业改组并购及私有化,让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财产。
同时,这种情况还包括一些政府官员短时间内聚集巨大的财富等。这些现象出现并非在于个人的能力、个人及家庭的禀赋,而是在个人所掌握到公权力。也就是说,目前中国社会利益上的冲突,很在程度上是由于政府职能界定不清或公权力私有化,并由此导致这些人利用权力通过市场的交易转移及掠夺他人和国家的财富。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政府职能界定不清,掌握这些政府公权力的人不仅会通过非法的方式来转移及掠夺民众之财富,而且也容易把这种转移及掠夺他人和国家财富制度化及合法化,从而从制度上来制造社会的严重不公平。如国有企业管理层设立所谓薪酬制度来合法地设定自己高工资,从而使得以往的非法掠夺国家财产变成了合法掠夺国家财产。目前,这种现象已经十分严重。
对于上述三种类型既得利益集团,在任何制度下第一种类型都可能出现的,只不过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它对经济的影响与作用不同。而第二、第三种类型则是转轨经济的特殊产物。其根源不仅在于转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且在于政府职能界定不清,在于对政府权力约束不足,在于一般民众在权力监督、权力界定话语权太少。在此种情况下,应从制度入手,明晰政府职能,同时逐步健全法律制度,这种“特殊利益集团”自然会退出历史舞台。(作者系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