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在市第二十九中学就读的一名13岁中学生,在一次体育课上意外受伤。家长认为,孩子在学校上课受伤,学校应负一定责任。二十九中的有关负责人认为,体育课时,老师在场,安全措施得当,学生突遇意外,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孩子父亲李先生介绍,去年12月2日,他读初二的儿子小韦(化名),在体育课上跳“山羊”时,意外摔倒,左胳膊骨折。学校当时只把孩子送到了校医务室,发现问题严重后才通知家长,由家长送到医院治疗。小韦在医院住院近1个月,到目前为止,孩子的左臂还无法伸直,每天都要敷药,已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李先生认为,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学校有关负责人称,孩子受伤,与学校无关。并且,学校已从同情角度给了孩子2000元慰问金。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二十九中。该校一位负责人称,当时孩子上体育课时,老师在场,安全措施也都到位,学生摔伤属于正常的意外伤害,学校并不承担责任。这位负责人说,学生受伤后,学校从同情孩子出发,付给孩子2000元慰问金。但是孩子的家长不愿接受,非要学校承担全部责任。他认为,责任的认定不应该是学校或学生家长说了算,孩子家长可以走司法程序,认定学校该承担多少责任,学校决不推卸。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可以不承担过错责任。对此,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也认为,如果在体育课上,体育器械没有问题,运动前老师也已经把规则都给学生说了,遇到学生意外伤害,作为学校是不存在过错的。但考虑到受伤孩子还未满14周岁,因此可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应给孩子适当的补偿。
南京日报记者 陈忠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