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商报报道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从2006年7月1日起,将我国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00的扣除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1600元。 这一政策的调整对于内资企业来讲无疑是一条利好消息。因为计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于工资支出较高的企业来讲,不但使工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数额增大,而且还相应的使以计税工资为计算基数的“三费”,即“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数额增加。
劳动密集型企业反响尤为强烈
据了解,在相关媒体报道后,某区纳税人反响热烈,特别是表现在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的服装、玩具加工企业更为强烈。因为在他们认为,此项政策来之不易,不仅体现的是国家对他们给予的更多关心和理解,而且对他们发展是更多的支持。的确,如:在对某区某重点服装企业了解,该公司现有职工1500多人,计税工资未调整前,一年可支出工资费用2030.4万元[1500×960×12×(1+17.5%)]。但实际公司发放人均已达1500元/月,即有1142.10万元[1500×(1500-960)×12×(1+17.5%)]工资及相关费用不能计入成本税前扣除。因此,还得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376.8930万元。执行新政策以后,计税工资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600元,则该公司全年计税工资总额2700万元(1500×1500×12)不仅可以全额支出,而且全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支出及相关费用达到了3172.5万元(2700×1.175),而不用再缴376.8930万元所得税了。
通过上述举例我们可以看出,政策调整后,该公司一里一外节约费用支出高达3037.986万元[(1142.10+376.8930)×2]。对企业来说可谓受益颇丰。不仅如此,在上述财税[2006]126号文件发出的同时。总局也进行了测算,全国受惠企业因此少交所得税120亿元。
促进了公平竞争
因为在目前我国职工月工资收入远超过800元的情况下,执行过低的计税工资标准,等于是把企业的成本变成了企业的所得,以此来征税是侵蚀企业利润。而从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工资总额可以全部在所得税前列入成本,即工资总额列进成本不受限制。此项政策的出台,不仅使企业的合理性工资支出得到合理扣除,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而且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减少了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符合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方向。
增加了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
由于现行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太低,大多数内资企业的合理工资支出得不到合理扣除,不少企业动起了歪脑筋。而从这几年税稽查来看,虚列人员名单,任意扩大工资支出范围的案例可以说时有发生,而且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如有的以购物卡集中消费等方式扣除,有的把本来属于职工薪酬范围的支出有意列入其他名目扣除,本应工资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车改补贴、通信补贴等不计入工资薪金中,以其他名义扣除,等等。
因此,这项政策出台无疑消除了纳税人投机心理。从对某制造公司老板的心声中可以说是一语道破:政策未出台前,看到别人利用工资大搞偷税漏税我很反感,自己曾想和他们一样,可一想到自己是一名人大代表,应该利用人大代表的条件向上反映才对,因此多次提名解决关于企业人员工资应足额给予进入成本的建议,如今对自己的建议终于得到实现感到很欣慰。同时,在对其他纳税人询问后,他们也一致认为,国家能考虑我们广大纳税人心声,及时调整计税工资总额,对于我们纳税人来说还有什么理由可以偷税的呢,并纷纷表示,在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工作的同时,一定会主动纳税的,并把企业做大做强,为地方经济和国家发展多做贡献。今日商报报道(戴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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