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商报报道年前,在国外定居的某先生受到其委托代管人打来的电话,称在南京一处门店租金收入被税务部门通知要求缴纳房产税,某先生专门咨询了国内的律师,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就通知其委托的代管人到房产局代征点缴纳了税款。
近几年来,随着公民投资意识的加强,自然人投资购买门店、写字楼的现象越来越多,多余房屋的出租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但是个人房东纳税意识总体较弱,只要承租方不索取租赁发票,个人房东一般很少到房产部门开具房产租赁发票;同时由于个人房东一般不居住在房屋坐落地,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大,给税务部门的征管带来难度。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房东缴纳房产税是有明文规定的,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008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的房屋,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2000]财税地字125号、[2002]国税函7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仍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东应按照上述申报纳税。今日商报报道(陆 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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