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郭儒村)被保险人遇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拒,诉至法院索要保险金。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请,理由是死者是因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通行结果造成死亡的,而“受酒精影响导致的意外”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
刘某是本市某橡胶厂雇工。2004年10月,橡胶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刘某等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同时约定了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而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情形,其中一条为: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某橡胶厂的法定代表人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一栏签字并加盖公章,声明内容为:“贵公司已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2005年10月28日,刘某发生了意外。当晚8时许,一辆大货车在本市西青区津文公路上与骑自行车行驶的刘某相撞,致使刘某当场死亡。大货车司机肇事后驾车逃逸,后被抓获归案。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死者刘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今年1月14日,刘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书。3月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刘某的妻子、女儿和父母共同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万元。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刘某是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约定,所以不同意给付保险金。本市某橡胶厂作为案件第三人表示同意原告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已向第三人履行了对合同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而且第三人也承诺已将保险金额、保险费、受益人等有关情况告知各个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没有表示不同意见。因此,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法全面履行。被保险人刘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通行,并导致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以,造成被保险人刘某身故的情形,符合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的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故保险公司决定对原告理赔申请做拒赔处理并无不妥。据此,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