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新华社
据新华社电2002年3月,山西省孝义市53岁的女患者张秀珍到汾阳医院就诊,术后不久出现脑梗塞和右侧肢体瘫痪。为此,患方将医院起诉到法庭,法院鉴定显示张秀珍的病历被医院修改了183处。 因双方对一份被医院大量修改的病历真实性未能达成一致,事发至今已4年,案件仍悬而未决。
张秀珍住进山西省汾阳医院妇科,入院后被诊断患有卵巢畸胎瘤并蒂扭转和高血压。第二天,张接受手术,术后即出现心跳和呼吸停止,经抢救病情稍稳定,CT显示左脑梗塞,之后张接受开颅手术。两个多月后,张秀珍出院时已完全失语,右侧肢体肌力零级,肌张力低下。
2003年10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秀珍与汾阳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为确认病历的真实性,法院将此案全部病历及其他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鉴定。
2005年9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鉴定质证,认定张秀珍在汾阳医院妇产科的病历共72页,涂改152处,添加31处,共修改183处,其中有157处院方认可涂改添加,有26处院方不认可或者认为是笔误。
患者张秀珍的儿子杜小兵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事后他发现母亲病历上出现的改动痕迹多达183处。他认为,医方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随意修改、添加、掩盖病历,使病历失去真实性,目的在于推脱这起医疗事故的责任。
山西省汾阳医院院长白林海认为,病历出现如此多的修改确实不应该,但原则性的修改没有。对于修改的原因,他的解释是:医院是山西省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对于实习大夫书写的病历,“上级大夫”有权进行修改。
记者了解到,此次事件中对张秀珍病历进行多次修改的医生原某并不是白林海所说的“上级大夫”。原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身为下级大夫,自己修改病历的行为完全是在上级大夫的授意下进行的,修改的目的在于保持前后诊断的一致性,对病历进行必要的补充。
今年1月,受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山西省医疗事故最高鉴定部门———山西省医学会就张秀珍病历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张秀珍的住院病历经当地法院质证,涂改现象严重。”“从入院到手术22小时,未请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麻醉科会诊,亦未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患者目前的病状主要原因系患者本身的高血压病所致……汾阳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针对汾阳医院有关医护人员修改病历的行为,山西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指出,修改病历不仅明显违反国家病历书写规范,而且已涉嫌违法。
记者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了解到,近期此案已提请我国医疗事故最高鉴定部门———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再次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