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李晓明报道大楼排水设备年久老化。众多业主集体决定对大楼排水设备进行改造,可工程却因为一名业主的阻挠而无法实施。双方协商不成,业委会最终告上法庭,要求该业主不得妨碍施工。普陀法院近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本市西区一栋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高层住宅由于设施年久老化,落水管经常堵塞,造成污水外溢。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设计了一个方案,将落水管移到公共走廊。这一方案也得到了大多数业主的同意,但工程实施到王先生家所在楼层时,却遭到了王先生的阻挠,致使工程队无法继续施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业主委员会对大楼的落水管道移位改建,此举符合大多数业主包括被告的利益,并且改建经过调查不需要得到消防部门的批准。作为业主的被告,应在工程施工中给予配合,这也符合业主公约中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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