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处罚案,因为民警在执行时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公章,执法部门因此吃了官司。昨日记者获悉,农妇程焕英状告郫县公安局行政违法的官司已尘埃落定,法院确认“被告郫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公安局拘留农妇少盖个章
今年4月19日,郫县41岁的农妇程焕英和部分村民前往红光镇镇政府咨询拆迁问题,由于不听工作人员的解释与劝阻,扰乱政府正常工作秩序达5小时。郫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查明,程焕英当时编造拆迁安置费标准并在会上散布,激起了村民不满,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遂于4月20日晚依法传唤程焕英至郫县公安局红光派出所。
4月21日凌晨3时许,民警交给程焕英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程焕英送到拘留所,行政拘留8天。从拘留所出来后,程焕英发现,21日凌晨民警交给她的这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盖章。5月19日,程焕英一纸诉状将郫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郫县公安局对其实施的行政行为时程序违法。法院判少一个章“违法”
法庭上,郫县公安局承认确因疏忽而未在《处罚决定》上加盖公章,但“在对原告程焕英进行传唤时,出示了警官证和传唤证,传唤证上有原告的签名,对原告实施拘留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作出的处罚决定,行政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两个多月后,程焕英终于等到郫县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审理认为:郫县公安局将没有加盖印章的《处罚决定》送达给程焕英,并对其原告执行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其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告郫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据了解,目前,程焕英已提请国家赔偿,并要求郫县公安局书面赔礼道歉。行政执法忌重事实轻程序
律师点评此案时表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根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形式要求,其目的在于为行政处罚接受监督和审查提供证据。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重事实轻程序。在这起事件中,郫县公安局民警因为疏忽加盖一个印章,导致其整个执法行为被法院认定不合法,最终输了官司。
律师同时指出,郫县公安局在法庭上承认自己的“疏忽”,以及程焕英因为一个印章状告公安局,都表明了我们国家法制的进步,而双方为维护法律尊严的勇气都值得肯定和赞许。
据华西都市报今日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