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强)在10月9日的《鲁豫有约》栏目中,出现了几张陌生的面孔,殊不知,他们每人身上都有一个器官是我们所熟悉的,这群人有着一个新鲜的职业称谓:局部模特。在大量由明星接拍的手机、丝袜等日用产品的广告中,消费者所看见的美手和美腿并非是明星自己的,广告制作人员通过电脑技术将局部模特的手和腿“移花接木”到明星的身上而成。 在“移花接木”之外,还存在“道具配合”的情形。一名头发模特透露了洗发水广告背后的一些秘密:“我头发不算太多,发型师就在我的头皮里粘了些假发……为了让头发飘起来,导演把一个圆环隐藏到我的后脖子,环子上下移动,头发就会很均匀地散开或合拢。”消费者不禁要问:这是否涉嫌构成虚假广告?
记者采访了广州广信律师事务所的王春平律师。王春平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两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22条第2款);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第39条)。如果明星拍丝袜广告,腿是局部替身“移花接木”的,其中的“虚假成分”并非虚假地宣传产品的品质。然而,《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所以,这种“移花接木”是否构成“虚假广告”有很大的讨论空间,但显然存在构成“虚假广告”的可能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上述规定,含有“道具配合”成分的洗发水广告很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因为该类洗发水广告明确地向消费者传递了一个信息:用了这个牌子的洗发水,头发就可以如此地飘逸。然而实际上广告里这种飘逸的效果是通过导演使用道具的“小聪明”而获得的,是虚假的,就连发质上佳的广告演员本人用了这个牌子的洗发水也达不到广告所宣称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