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0月10日专电(记者肖文峰)5岁幼儿童浩浩(化名)在幼儿园从洗手间回教室的过程中摔倒在地,造成右肱骨髁上骨折。由于幼儿园在职责范围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近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浩浩是一家商业幼儿园大(一)班的学童,2004年10月22日早餐后,在从幼儿园的洗手间回教室的过程中,浩浩摔倒在地,造成骨折。幼儿园老师发现后,先交由卫生员处理,然后通知家长带其去从化市中心医院治疗。由于伤情严重,从化市中心医院建议浩浩到佛山市中医院治疗。同年11月30日,浩浩出院,共用去医疗费12802元,其中幼儿园支付了4000元医疗费。此后,浩浩家人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虽然认定商业幼儿园未尽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又以商业幼儿园无法完全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为由,判决幼儿园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广州市中院认为不当,予以纠正。
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商业幼儿园是幼儿的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应对浩浩在园期间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浩浩早餐后,从洗手间回教室的途中跌倒受伤,其所在位置属于学童正常活动的场所,是商业幼儿园正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职责范围。由于幼儿园没有在正常活动的场所安排教师从事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常活动,致使浩浩在没有安全看护的情况下不慎摔倒在地,幼儿园应对浩浩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近日终审判决幼儿园对浩浩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浩浩因摔倒受伤导致的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慰抚金等7项费用在内的赔偿金共计2414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