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曲唐)日前,市中级法院受理了申请人山东颐阳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文登市王某的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行为的诉前禁令3起案件,并于当日做出了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王某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商店销售标有“颐阳”商标的衬衫等商品,同时,查封了王某商店中标有“颐阳”商标的侵权商品以及现金3万元。 这是市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后受理的首例诉前禁令案件。
此案申请人山东颐阳酒业有限公司是知名酒业生产公司,其使用的“颐阳”商标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产品先后获得“山东省免检产品”、“山东省名牌产品”、“全国浓香型白酒优秀产品”等称号,是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的酒类品牌。而被申请人王某为吸引消费者,在其经营的商品上使用“颐阳”商标。申请人发现这一情况后,为防止侵权范围和损失的扩大,在向市中院提起商标侵权纠纷的同时,提起了包括诉前禁令在内的上述3个诉前申请。
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禁令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即一方面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另一方面如不及时制止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在申请人提供了有效担保后,市中院做出了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标有“颐阳”牌商标衬衫侵权行为的诉前禁令裁定。据悉,该案件的实体权利诉讼正在进行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