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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假冒中组部某处处长,一次性骗得一官员50万元人民币,而被骗官员正是号称“四川第一贪”的乐山市犍为县原县委书记田玉飞(10月10日《华夏时报》)。 一个骗子,一个贪官,又上演了一出现代版的“官场现形记。”报道说,2003年9月,田玉飞进京找到了杜某。两人在保利大厦见面后,田玉飞塞给杜某一张银行卡:“卡里有50万,这是密码,我就不送你东西了……”田玉飞交代,他给杜某50万元只是想“意思意思”、“打通关系”,并没有办什么事儿——“四川首贪”进贡给这位所谓的中组部“有关领导”50万元只是为了“示好”。 杜某已因招摇撞骗罪被依法批捕,这当然是咎由自取。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杜某是个货真价实的“中组部处长”——这自然只是假设——他笑纳这笔巨款会不会招来牢狱之灾呢?回答是否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有关司法解释也指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受贿罪。”这就是说,只要没有主动“索取”,或者尽管收下了50万元、却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真处长”就是“无罪”的。官员收了钱是不是受贿,还得看他是否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为政清廉、廉洁从政的制度,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廉洁义务。收受贿赂行为本身就已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信誉,玷污了公务人员的职责,产生了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至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应只是量刑的情节,不能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其次,现在很多人特别是官员即使是在没有事情要办的情况下,也会用钱来编织关系网,目的就是铺路,行贿时也并不一定提出具体的要求,只是一种“放长线、钓大鱼”的感情投资。而受贿人对于送财物者的意图也十分清楚,虽未明确许诺为对方谋取利益,但是双方都“心照不宣”。这虽然与典型的“当即”进行的贿赂形式有所不同,但实质上不仍然是“以权力为支点的特殊交易”吗?因此,“四川首贪”送出50万并非是仅仅“意思意思”而已。 面对田玉飞的“进贡”,“假处长”收了身陷囹圄,“真处长”收了则皮毛无碍,这无疑是个悖论。为了铲除腐败,打破这个“收钱不算受贿”的悖论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 |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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