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件 近日,山西某企业赞助公安机关警务飞机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几乎所有声音都在质疑,认为政府机关接受捐赠会给“公共权力”打上“私人烙记”,会导向“财富联姻公权”的危险道路。 挑 刺 然而在我看来,这种言论大谬不然。接受私人捐赠实质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私法上的财产取得,二是公法上的如何管理。前者决定能否获得捐助,后者决定是否应当接受捐赠。 政府机关具有双重法律身份,一方面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的行政机关,另一方面又是可参与私法关系的公法人,与企业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政府机关以不同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当处于公法领域时,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原则,严格在行政法授权范围内行为;但若处于私法领域,即可按“法无禁止即可行”原则,依法享有缔结合同等权利。既然如此,它当然可缔结民事赠与合同,取得捐赠财产。事实上,不赞成接受捐赠根本就是信口开河,现实生活中的反例俯拾皆是:学者教授将自己的古玩书籍献给文物部门,国立大学接受社会名流捐赠命名的图书馆。 这回之所以会引发轩然大波,不过因为赠与方是近来备受批评的矿老板,而受赠方也不再是以前的“冷衙门”。这要从对政府的心态谈起。“应否接受捐赠”、“公法上如何管理”均隐含一个前置条件,即人们是否相信政府可有效管理社会交予的财产。国库并非无源之水。捐赠财产与国家税款、国企资产一样,都来于人民,是国库的组成部分。既然相信国家能有效管控其他国有财产,那么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通过公法规范可实现依法行政和管控捐赠财产。从现实看,尽管通过多年积累我国综合国力得到极大提高,但由于人口较多、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多种原因,一些地方财政不能维持各机关的有效运转。如此现实下,政府机关不仅能以其法人身份接受私人捐赠,而且也应当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善意帮助。 或许有人认为被动接受极易转变为主动索要,担心出现商业贿赂、以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私权、因捐助而倾斜保护的违法行为。但我必须指出,捐赠与违法行政之间无因果关系,解决上述担忧的实质在于认真落实依法行政。上述观点存在以下错误: 一是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商业贿赂问题。懂一点物权法常识都知道,无论下拨的经费还是接收的捐赠都属于国有财产,政府机关本身并不享有所有权,而是根据国家授权才使用、转让、收益、处分这些财产。警务飞机的所有权是由企业转移到国家,而非公安机关。 二是“因捐赠而违法行政”纯属伪命题。违法行政的原因不外乎三点:不懂法、知法但过失违法和故意执错法。前两者可以改善,但故意执错法就完全是出于私欲,只能通过法律监督程序发现和予以严惩。就算不允许接受捐助,想故意执错法的也会一计不成又生一计。怎么能将接受捐赠牵强附会成违法行政的出发点?不管是谁捐赠,都不因捐赠行为取得行政法上的特权,政府机关也不能因此而差别对待。 三是不必担心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索要,以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私权。无论主动索要还是非法摊派,都于法无据,被索者当可拒绝。若担心穿小鞋,请拿起法律武器。根治违法行为必须要落实依法行政,而行政相对人维权就应在其中发挥重大作用。 鲁迅先生写过一篇《范爱农》,其中追忆过一件趣闻:辛亥革命成功后,绍兴的一群少年要作报纸监督军政府。辛辣文章连续刊载了十来天,绿林大学出身的都督王金发就坐不住了,派人送钱给报馆。少年们于是开会讨论,“第一个问题是:收不收?决议曰:收。第二个问题是:收了之后骂不骂?决议曰:骂。理由是:收钱之后,他是股东;股东不好,自然要骂。”这是何等正气凛然!难道说将少年换成公安机关,都督换成企业,上面的道理就行不通了?因噎废食不可取。忽悠眼球、欠缺法理的“警世通言”,更是少一点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