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北京惠泽人咨询服务中心在一审败诉后迎来了北京一中院的民事调解书,结果与一审判决相差无多;同样在8月,著名环保NGO“自然之友”因财务制度存在缺陷尝到败诉苦果;而原定9月19号开庭审理后又推迟的北京利智康复中心与所在地村委会的土地纷争案,结果也不一定乐观。
NGO:德治还是法治?
9月28日,北京惠泽人咨询服务中心不仅公开了自己未来的战略计划,还披露了一场看似普通,对于惠泽人自身组织发展却是生死攸关的官司。
“我有些激动,毕竟这是中心成立3年来首次召开战略信息发布会。”翟雁手持话筒在主持会议时有些“语无伦次”。
作为北京惠泽人咨询服务中心执行主任,翟雁的态度有情可原。也许应乎组织发展规律——如果一个组织在成立3年没有创新没有变化,它的生命就要结束——惠泽人“不幸”恰入毂中:2005年9月27日,办公电话和公益热线电话被停机;同年10月,志愿者工作团秘书处和执管会集体辞职;同年11月,原股东王燕斌向西城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惠泽人支付其固定津贴2.4万元和交通补贴2400元等。
“我们停下所有工作,开始了近一年时间的内外兼治及应诉工作”。翟雁说,“惠泽人面临生死存亡时刻。”
一场“志愿捐赠”泡汤的官司
2005年11月,惠泽人原股东王燕斌向西城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惠泽人支付其固定津贴2.4万元和交通补贴2400元等。
“我在7月份决定退出惠泽人,主要是因为理念差异。”王燕斌解释。
“2004年3月28日,我和惠泽人签订项目协议书,约定惠泽人聘请我担任惠泽人与加拿大公民社会项目合作的《增强残疾人志愿者和组织参与志愿服务项目》的执行负责人,协议约定,惠泽人每月支付我2000元的津贴补助和200元的交通通讯补贴。而一年项目期结束后惠泽人却没有支付。”
“在决定退出惠泽人之后,由于惠泽人拒付,才决定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王燕斌有些忿忿然。
而惠泽人则有自己的理由。翟雁表示,“2004年3月28日签订协议书后,惠泽人在4月23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约定,股东三年内不向惠泽人领取工资津贴。后来王燕斌曾跟惠泽人签署不领取《增强残疾人志愿者和组织参与志愿服务项目》项目固定津贴的捐赠协议。”
但是协议意外丢失,这也成为让翟雁怒从中来的理由。
“法律只依凭证据说话。”NGO法律支持网站长梁枫律师并不认同翟雁的说法,NPO信息中心的信息主管万纲表示,“NGO不能过度相信热血澎湃的高尚之词,应该注意证据的存留。”
法院的判决自然支持有据一方。2006年5月3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惠泽人支付王燕斌津贴补助2.4万元和交通补贴2400元。
因惠泽人不服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因为在此劳务合同纠纷案中,惠泽人始终没有拿出有效证据证明“捐赠”成立,双方于8月25日在一中院调解下达成最终调解协议,由惠泽人在协议书送达3日内支付王燕斌2.4万元津贴。
“自然之友”的教训
就在9月28日惠泽人召开的惠泽人战略发展信息发布会上,来自北京天下溪教育咨询中心的负责人、同时也是“自然之友”理事的梁晓燕披露了关于“自然之友”最近的一场劳动纠纷。
梁晓燕说,“组织内的一名工作人员接收了一笔来自社会的捐款,但是没有上交给单位,也没有给捐赠方开具收据,而且还私自将这笔捐款挪用到其它项目上。11个月后,单位才通过其它渠道知道这件事。”
“自然之友”召开理事会专门就这件事情进行讨论,连续召开四次,最后一致通过的处理结果是解除组织与这名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
但是这名员工不服处理结果,起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因为“自然之友”的财务规章中并无因挪用捐款可以解除挪用人劳动合同的规定,所以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撤销“自然之友”的处理决定。
“都挪用捐款了还得不到应有的处理,理事会感到纳闷,就提起上诉,结果一裁两审的结果一模一样,我们不得不反省。”梁晓燕说。
“虽然官司已经终结,但这件事的影响非常大。随后‘自然之友’彻查所有的规章制度,对有缺陷的制度进行了调整。”
“这名员工的最终处理办法也许还会引发争议,但对于组织来说应该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梁晓燕表示,“教训非常大。促使了组织的法治自觉。”
道德至上导致法治淡漠
《公益时报》已经以《公益组织与村委会对簿公堂》为题报道了北京利智康复中心的土地纠纷事件,因为没有完全合乎规范的土地租赁合同,利智诉讼后的结果不容乐观。
而中心主任肖培琳希望因公益而获法律倾斜的意愿非常强烈,她想延续履行低租金的租赁协议。但“不能因为搞公益事业牺牲农民利益,除非农民自愿捐赠”,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锦萍的话已经阻断了肖培琳的“一厢情愿”。
惠泽人的一系列问题曾经深深困扰翟雁,“对道德的信任超越了或者是蒙蔽了对于法治的思考。”
2006年8月,惠泽人成立了首届理事会,由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邓国胜担任理事长。在专家团队的支持下,翟雁领悟到,“在惠泽人投入全部力量和精力去开展大量项目和活动时,没有对组织内部治理和管理进行相应的规范化和能力建设,造成组织监管缺失、法律文件丢失、财务管理不严格、内部沟通障碍、项目工作达不到要求等问题,后来连续发生股东理念分化和股东的退出,股东提起诉讼等事件,使组织资源流失的同时,公信力和社会效益产出都受到了影响。”
“再也不能仅凭一腔热情行事了,NGO是一个高尚道德聚集的地方,但不能仅凭热血了事。”翟雁表示。
而勇敢披露此次组织发展的磨难,也为其他民间组织发展提供了借鉴。
因与惠泽人理念相左已经成立另一家民间组织北京翰亚文化发展中心的王燕斌也深有感悟,“没有规则,民间组织的分裂是必然的。”
现在,正在社区培训的王燕斌作为翰亚理事长,已经将自己的经验教训也可以说是惠泽人的经验教训应用到自己的组织中了,“严格规范内部规章,从最微小的制度设立做起,履行法律规定的各方权利,用主动保障权益来规避风险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