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为超过了几天的诉讼时效,我失明的孩子就无法要求赔偿。”龚女士哭着说,代理律师一年多没给立案是导致败诉的罪魁祸首。龚女士起诉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索赔55万余元,昨天,该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2002年1月,海淀妇幼保健院对怀孕的龚女士做了剖腹产,随后转院到北医三院,对孩子进行吸氧护理。 三个月后,龚女士的儿子胜胜被查出眼睛失明。龚女士查资料后认为,医院对儿子进行高浓度吸氧,是导致儿子失明的要因。
2002年9月,龚女士委托北京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目前刘律师已离开该所)状告两家医院,但9月签订代理协议后,直到第二年10月刘律师才递交起诉状。该案件经过两次审理,最终都是龚女士败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在龚女士的判决书上,法官是这样表述的,“胜胜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权利,不予支持”。对此,刘律师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败诉不完全是因为诉讼时效问题。
刘律师说,法官在判决中也认定医院的治疗方式符合医疗常规,转院也没有不当,因此说明龚女士败诉不只是时效问题。
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第一段提到龚女士委托律师所“出庭代理”。但在正文第六条代理权限一项,却写的是“全权代理”。
法庭上,刘律师和陆通律所都认为,他们接受的委托只代理出庭,不包括立案。陆通律所表示,该所的律师完成了出庭,出具了代理意见,已经尽到代理职责。刘律师也称,没写明具体代理事项,就应该视为只是到法庭上参加诉讼。
“立案也是代理的义务之一。”龚女士说,自己是没有法律知识的人,对方是专业律师,且作为代理人,有义务告知诉讼时效。“这个最简单的问题都没把握好,是起码的责任心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