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见习记者 陈卉通讯员樊斯坦)57岁的云梦人方合苟,因涉嫌投机倒把罪、非法经营罪被羁押了321天,但法院最终判其无罪。昨悉,经孝感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协调和裁定,由云梦县公安局作出补偿,县检察院作出赔偿,共计4.3万余元,并由检察院道歉。
1995年1月上旬,方合苟在武汉购进一批1992年的国库券,准备到成都国债市场交易赚“差价”。登机途中,被民航湖北省管理局公安处查获,当场扣了他所携带的38.5万元国库券,并收容审查。之后,该案被移交至云梦县公安局处理。
2002年10月,该局以方合苟涉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将其刑拘,同年12月,方合苟被县检察院批捕。在提起公诉后的庭审中,县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提出撤诉,并于2003年12月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感自己被无辜羁押,方合苟于前年6月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孝感中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但此后,云梦检察院又以方合苟涉嫌“非法经营罪”再次将其批捕并公诉,该赔偿案被中止审理。
孝感中院终审认定,方合苟倒卖国库券行为,只属“违法进行证券买卖”,并没有犯罪行为。方最终获无罪释放。
今年1月,孝感中院赔偿委员会再次受理了方合苟的赔偿申请。
经法院协调,方合苟与云梦县公安局达成协议:由云梦县公安局返还方合苟1992年国库券等值24万元人民币(不含1997年6月已退还部分)。同时,县公安局返还了收取方合苟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元及看守所收取的生活费3800元;补偿方合苟因信访申诉所花费的交通费、打印费及误工费计2万元。
近日,孝感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云梦县检察院应承担对民航湖北省管理局公安处,及云梦县公安局分别收容审查方合苟和批准逮捕方合苟的人身被羁押的赔偿责任。方被羁押321日,应得赔偿金为2.3万余元。同时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要为方合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目前,云梦检察院也已向方合苟兑付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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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1998年11月17日(1998)赔他字10号》,“基于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同一犯罪嫌疑人,先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经依法确认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对收容审查部分应当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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