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大白,女,57岁,汉族,中共党员,河南黄河科技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在讲学中烧伤致残、面积达37%的胡大白于1984年以30元起家创办黄河科技学院,学院现已发展成工理文医艺学科齐全的综合性大学,培养40多个民族的本专科毕业生2万多名,是教育部批准的全国唯一的民办本科高校。 学校还培养了130多名残疾生;免费招收云南丽江和湖北荆州灾区两批学生;为民族地区办“新疆班”和“西藏班”;免费对下岗女工和打工妹进行培训。她曾应邀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行的亚太地区私立高等教育研讨会上发表演讲,引起各国专家关注。她是省劳动模范、省十大女杰、省优秀共产党员。
民办教育有法可依
——省社会力量办学协会会长胡大白教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要正式实施。记者昨日走访了全国人大代表、省社会力量办学协会会长胡大白教授。记者请胡教授就《条例》的有关内容给予解读。
鼓励民办教育
胡教授说,《条例》对民办学校办学的优惠政策规定得更具体、更明确了,如对为民办教育做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明确规定给予奖励;对民办教育设立专项发展资金;详细划定了独立办学的民办学校的自主权等。在政策更优厚的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对不依法办学的民办学校要给予惩罚。这些奖罚分明的举措显然对民办学校的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
她举例说明:《条例》第三条规定:“对于捐资民办学校表现突出者或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贡献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条例》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的知识产权得到承认。”这些规定的出台与以往相比,无疑是一剂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强心针。
公办民办要分清
以往公办学校大量批准设立不规范的民办二级学院及公办学校随意变更学校性质,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利益,阻碍了民办学校的发展。胡教授说,即将实施的《条例》在这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同时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民办学校有了专业设置权
《条例》还规定:“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
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对此,胡教授感触颇深,她说,这样做,等于给民办学校以充分的独立性和自主权,更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民办学校由中介组织评估
以往的有关专职教师的条文在新《条例》中也有所改变。胡教授说,过去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要求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2/3。而新《条例》对此要求有所放宽,改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同时,新《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这样做也充分肯定了中介组织的作用。
公办民办教师可合理流动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长期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人知道,这项规定的出笼为民办学校的发展输送了新鲜血液,师资有了,学校发展才会有后劲。
条例实施至关重要
完善的法制环境对于《条例》的实施至关重要。胡教授说,省、市政府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法律时,应进一步明确:1.登记机关与批准机关的关系,防止多头管理。2.《条例》规定:“不收回报的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交所得税。”“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平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对此,省、市有关部门应该明确资金为谁而设,经费应该由谁来出,还有拨付经费的最低数额,这些都应该清晰明确。3.《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胡教授说,回报的比例应由省、市规定更合理,因为区域的发展不平衡,省、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具体制定回报标准,这样更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