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杭州10月11日电记者袁亚平报道:今天此间主要媒体全文刊登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9月30日在杭州闭会的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等。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最早在1984年2月19日通过,这之后,分别于1987年1月20日、1995年8月19日、2002年6月28日、2006年9月30日,作了四次修正。此次重新公布的《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为十章,共五十七条。
新公布的《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各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当发给选民证。”“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补选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新公布的《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九章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用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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