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哪些情况,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0日,济南市政府召开“复议为民新闻发布会”宣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遇到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不服等十一类情况时,可申请行政复议,有关部门在进行行政复议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据介绍,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它与行政诉讼共同构成了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救济的两大法定途径。
根据公布的行政复议细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等十一类情况,可向济南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济南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请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
经当事人同意,相关部门可适用简易程序审查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结。在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办公室可通过听证、协调、专家参与等方式来解决行政纠纷。行政复议从提出申请到受理、办案等都将不收取任何费用。
发布会还公布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十项新制度,包括当场受理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参与制度、简易程序制度、协调制度、免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制度、现场办理制度、公开制度以及责令受理和直接受理制度。今后济南群众为行政机关“纠错”将会更方便。(常新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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