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今年8月,因为领不到漂游发票,施秉县杉木河漂游公司将施秉县地方税务局告上了法庭。被指定受理此案件的麻江县法院判令该县地税局一审败诉。该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据介绍,今年2月21日,杉木河公司向县地税局申请印制领购杉木河漂游发票,遭到拒绝,理由是施秉县工商局在2006年2月24日撤销了该公司“漂流、旅游业”经营项目,该公司已不再具备印制、领购“杉木河漂游票”的条件,同时施秉县物价局也于2006年2月24日注销了杉木河公司的《收费许可证》,该公司已失去了杉木河漂游的收费的合法依据。
2006年6月6日,凯里市法院以(2006)凯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撤销了施秉县工商局在2006年2月24日关于撤销杉木河公司“漂流、旅游业”经营项目的行政行为。施秉县物价局于6月15日也下发通知,撤销了该局在2006年2月24日作出的关于注销杉木河公司的《收费许可证》的决定。
在此情况下,麻江县法院认定县地税局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和条件已丧失,应予以撤销,判决县地税局败诉。施秉县地税局不服判决向黔东南州法院提起上诉。黔东南州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