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辉)本报于8月16日报道了海口凤凰花城搬迁事件。日前,花城内13花商已收到海口市中院应诉通知书。海南楚湘建设工程公司将海南凤凰花城有限公司及刘传刚等13花商作为被告,要求13家花商立即无条件搬出凤凰花城。
海南楚湘建设工程公司的民事诉状称,其公司享有汇宇(中国)实业集团公司、海南汇宇物业发展公司的债权,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海中执法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将海南汇宇物业发展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涯开发区(凤凰花城)的50.5亩土地使用权裁定给其公司,以抵偿1309.61万元债务。其公司于2006年4月26日办理了上述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海口市国用(2006)第001575号。海口市规划局审批该地建设“水云天项目”二期工程,其公司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后,与海南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建设商品房合同,但却迟迟无法开工建设。13家花商无故强行侵占规划土地,在上面兴建了多处违章建筑,阻止其公司的开发建设,使其公司无法履行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建设商品房合同,导致了其公司承担逾期开发、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由于对此协商未果,其公司为了依法维权,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3家花商立即无条件迁出凤凰花城,停止对其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侵害。
接到应诉书后,作为13名被告之一的花商刘传刚介绍说,昨天下午在拿到海口市中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凤凰花城内的65家花商,在市花卉盆景产业协会的组织下开会商讨。他们认为,凤凰花城已经是我省的一大品牌,是我省规模最大的花卉交易市场,到目前为止,65家花商累计投资已达到5300多万元。目前花商们正积极准备应诉,在他们看来,他们是与海南凤凰花城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的,与原告海南楚湘建设工程公司并无法律关系,最多只能作为第三被告。海南凤凰花城有限公司没有按合同履行责任,致使他们利益受损,他们将起诉该公司。如果调查出当初该公司就隐瞒自己不是土地方事实,则合同有欺诈,更应追究责任。对于海南楚湘建设工程公司,他们不排除反诉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