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信息诉新华富时案庭审直击
被告表达庭外解决意向,原告上证信息拒绝和解
作者 王芳艳、钟文倩
“被告是严重的合同违约,我们不愿意和解。 ”10月11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上证信息”)代理律师语气坚决的回答声中,沸沸扬扬的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诉讼案首次庭审拉下了帷幕。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的这起诉讼,被称为“中国金融信息国际维权第一案”。今年8月底,上证信息一纸诉状将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下称“新华富时”)告上法庭,理由是该公司授权新加坡交易所(下称“新交所”)在9月推出的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涉嫌违约与侵权。
这场诉讼一直被视为是中国与新加坡两地争夺股指期货市场主导权之争;而被告新华富时则认为,诉讼已超过一般意义,将促进中国金融信息的开放。
此次庭审,新华富时方面相当重视,由新华富时董事Paul Hoff 亲自带队,共有七人到场。而上证信息方面规格更高,董事长赵小平亲临现场。
尽管是公开庭审,但法庭只安排了10多个旁听座位,并且门口一直有警察把门,禁止其他人进入。
焦点
在接近3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双方的焦点集中在新华富时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的问题上,而双方对有关合同条款的理解显然存有分歧。
上证信息认为,被告未经原告书面许可,擅自许可第三方(新交所)以实时发布的“中国A50指数”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违反了诚信原则,以及原被告双方在2005年12月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第五条规定。
许可合同第五条明确规定,“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保证不将全部或部分上证所证券信息传播到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用于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
但是被告方新华富时则认为并未违反合同。新华富时辩称,他们编制的A50股指期货,是基于股票指数,而非原始的股票价格信息,这其中新华富时经过了加工等工作,“我们并不是直接运用原材料”。
为了证明这一点,新华富时在庭上介绍了该公司如何从股票价格生产出股票指数的原理和依据,以表明新华富时对此具有产权;并坚持认为,A50与股票价格信息没有直接联系。
但是对于被告的辩解,原告律师反击称,被告连基本的概念都没弄清楚。
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股票价格信息的产权归属。对此,新华富时公司在10月10日晚间发给本报的《新华富时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讼案的声明》中着重提出,股票报价属于公开信息,在世界其它地方皆然。
罚金?
记者同时了解到,此次诉讼,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而据旁听人士透露,庭审会双方透露,上证信息与新华富时的合同约定,新华富时需要支付1万美金的信息使用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万美金的罚金。
新华富时有关人士承认了经济赔偿一说,且不愿证实信息使用费和罚金的数量。
由于新华富时与上证信息的合同将于今年10月到期,诉讼必然会影响新华富时以后与上证信息的合作,但新华富时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判决对指数编制业务不会产生影响。“我们将会通过公开渠道和其他信息提供商来弥补。”该人士称。
但他不愿透露该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和签订方。
庭审中,新华富时多次表达了庭下解决的愿望。但上证信息方面却在庭审结束之前,表示了拒绝和解的强硬立场。
此前,业内曾有传闻,上证信息告新华富时可能会败诉,因为此前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与新华富时曾有约定,要求新华富时较原定计划推迟半年与新交所合作,新华富时并无违约。
但有关人士表示,这仅仅是口头约定,并无实际法律效应的书面资料。而记者了解到,庭审上,双方似乎也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责任编辑:韩美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