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乡人王春青在抚远县承包了一块“林间空地”,承包期限30年。然而,今年县畜牧局解除了与王春青的“草原”的承包合同;县林业局通知王春青这片地为“湿地”;县公安局则以“非法占用农用地”对王春青进行了处罚———
王春青是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农民,9年前他家与同乡其他5个农户,响应抚远县政府扩大招商,发展畜牧业号召,赶牛牵马来抚远县生产、生活。 可是今年县畜牧局以擅自改变草原用途,毁坏草原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王春青的草原承包合同;王春青父子三人还被控告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眼下这一谁都不愿看到的局面,究竟是谁造成的? 县畜牧局将林地作为草原发包
王春青介绍,1997年他家与其他5个农户响应抚远县政府、县畜牧局发展畜牧业号召,带着72头牛马搬迁至抚远县畜牧一分场草原发展畜牧业。王春青等人交纳承包费后逐渐发现,承包地内,有的草原已被开垦,有的草原出现权属纠纷。由于放牧的草场面积减少,牛马锐减。
2004年王春青似乎有了转机。据2006年8月15日抚远县畜牧局《关于王春青承包和终止承包草原过程的说明》介绍,由于王春青屡次上访,经县领导口头协调同意,2004年10月13日他与抚远县草原监理站订立了一份草原承包合同,承包抚远县通江乡东海村附近750亩草原,承包期限30年。
其实王春青承包的那片“草原”,不是草原,而是林地。那么县畜牧局为何把林地当作草原对外发包呢?据县畜牧局局长介绍,发包给王春青的“草原”本是林间空地。当时根据县领导指示,牧业生产归县畜牧局管理,因此县草原监理站与王春青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由于承包范围内的“草原”被水覆盖,经县畜牧局同意,2005年10月王春青修建了排水工程。 县畜牧局解除合同
今年5月25日,王春青向县畜牧局交纳了草原承包费。据王春青讲,经县畜牧局负责人口头同意,5月28日王春青对承包的“草原”翻耕,此前还购买了几麻袋草籽,准备种植多年生牧草。
5月29日县林业局通知王春青,他所承包的“草原”为湿地,归林业局管理。同一天王春青受到公安人员讯问。5月30日抚远县公安局以“非法占用农用地”为由,将王春青父子三人刑事拘留,并扣押了三台农机。
与此同时,抚远县畜牧局也行动起来。在王春青等人被讯问的当天夜里,县畜牧局将《关于解除王春青草原承包合同的通知》送达王春青。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王春青“擅自改变草原用途毁坏草原面积较大,性质恶劣,影响较坏,严重违反合同规定”。
分析一下5月29日发生的事情:这天县林业局向公安机关控告王春青毁坏了林业部门负责管理的“湿地”;同一天,县畜牧局认为王春青擅自耕翻土地,毁坏了“草原”。看来围绕着王春青承包土地的权属,县林业局与县畜牧局的认识并不一致。
责任谁担损失谁补
近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县畜牧局局长。这位负责人否认了当初同意王春青耕翻草原这一说法。他对记者说,当初县畜牧局遵照县领导指示,将那片林间空地当作草原发包给王春青。后来王春青未经县畜牧局同意耕翻草原,被县领导发现;经县领导指示,县畜牧局解除了与王春青的草原承包合同。
王春青在抚远县生活9年多。他说自2000年以来,当地在草原、林地上垦荒的现象严重,无人过问。他今年买了紫花苜蓿等草籽,在承包地上发展畜牧业生产,却受到了如此不公正对待。王春青说,如果县畜牧局在明知情况下,仍将林间空地作为草原发包给他,那么他将要求县畜牧局承担相应责任。
(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