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岳嵬)因生父不尽抚养义务,两岁私生儿将生父告上了法庭,索要抚养费。日前,这起案件一、二审已落槌,父亲符某被判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法院查明,在海口工作的符某已经结婚,但2001年间他认识了澄迈女孩小曾,并产生了婚外情。 2003年,小曾怀上了他的孩子,次年4月生下了儿子宁宁(化名)。可是,自从宁宁出生后一直由小曾抚养,小曾多次要求符某支付抚养费,符某不承认宁宁是自己的儿子,拒绝承担抚养费。
2005年12月30日,小曾以宁宁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根据小曾的申请,法院委托海医附院对宁宁与小曾和符某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分析,结论为:不能排除宁宁与符某存在血缘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亲子鉴定报告充分证实宁宁与符某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的客观事实。而符某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道德义务,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小曾生下宁宁,其行为应受社会伦理道德的谴责。而宁宁作为符某与小曾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其他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一审认为,符某不直接抚养宁宁,但应负担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他能独立生活为止。鉴于符某家庭经济条件较为优越,故判决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据此一审判决:符某一次性支付宁宁两年抚养费1.2万元;自2006年4月至2022年3月满18周岁时,抚养费按月支付。
符某不服上诉称,一审认定他“家庭经济条件较为优越”没有依据,他每月收入只有1480元,一审判决超出了他本人和家庭的承受能力。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海口地区的生活水平,结合司法实践,判令符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