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北京几家报纸先后隆重推出了关于“法商”的报道,对“法商”这一“全新概念”进行了集中宣传和推介。各门各类的法律专家纷纷就“法商”发表看法,一时间,“法商”风生水起。“智商、情商、法商一个都不能少”等标题似乎在告诉我们,“法商”已经来到了我们的身边。
按媒体提供的解释,“法商”即“法治商数”,是“一个人对法的内心体认和自觉践行,体现的是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法治意识的强弱,明辨是非的能力,以及依法办事、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但与专家和媒体的热捧相映成趣的是,公众对这一新鲜名词似乎并不“感冒”,据说有个下岗职工被问到“法商”时先是一愣,继而反问调查记者:“‘法商’是不是指‘违法商贩’?”更多的读者在了解了“法商”的含义之后,也不以为然。
媒体强调推崇“法商”是为了适应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此种意愿固然良好,然而“法商”这一概念能否“为更多的人们所接受”,并不在于媒体的自我陶醉,也不在于是否与“法治国家”或“和谐社会”相契合,而在于将“法”嫁接于“商”(Quo-tient)之前,是否就当然能成其为一个“全新概念”。笔者以为,这种嫁接实难成立。
且看何谓“商”?“商”系心理学上用来衡量个体智能、情绪等能力的一个参数。自“商”的概念在心理学上应用以来,“财商”、“德商”、“健商”、“意商”、“心商”等如雨后春笋,不一而足,但得到普遍认同的仅有“智商”与“情商”而已。
那么,“法商”具备与“智商”、“情商”并称的条件吗?依美国心理学家DavidYoleman的解释,智商与情商都是人与生俱来的潜能。不管在蛮荒时代,还是在未来社会,人人都有智商与情商,且人人都可藉以专业培训来开发智商与情商。但法商显然并非与生俱来,在没有法律的时代,人肯定谈不上有何“法商”;在行人治而无法治的社会,跪伏于集权统治者脚下的臣民大抵也用不着“法商”。那么,必须经由后天养成的“法商”究竟因何而生,又基于何种理由需要在我们今天这个转型时代里大力推崇呢?
从媒体给出的定义看,所谓“法商”,不过是“法治意识”这壶老酒装了新瓶而已。用更通俗和简洁一点的文字来总结,也就是“知法、信法、守法”。
然而在一个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时代里,并不是“知法”越多,“法商”越高,这人就越有出息。换言之,“法商”完全不同于智商与情商,可以成为衡量每一个个体(而非某个专业领域内的个体)的能力参数。我们要求在非法律专业的普通人中能够普及那些已经构成公民常识的法律常识,就够了。否则,人人都通晓法律,都拥有了极高的法商,不但律师将全没了饭碗,法官也得集体歇业。假如真有这一天,这个全由“法商”高手所组成的社会我看也难有和谐。
更何况,“知法”并不等于“信法”,更不等于“守法”。“知法”可以通过科学设计的测试软件(或试题库)进行测量,“信法”与“守法”却无法藉由测试得出一个相对科学的数值。媒体以“受贿扶贫”的贪官余斌作为“法商”低下的典型,属于典型的事后评判。如果有“法商”测试题的话,余斌的测试结果绝不会“低下”。“法商”若真能科学地测出受试者的“信法”与“守法”意识,那么,只需在反贪上引入此种测试,我们的职务罪案侦查工作岂不“无往而不胜”?如果将此种测试作为官员招录与任免的前置程序,岂不可以极大限度地避免官员的“带病提拔”?
如果“法商”不能基于一种科学的评价体系予以测试,并成为衡量个体“知法、信法、守法”能力的一个参数,那么提出“法商”这一概念的意义又在哪里?
注意到有不少的专家学者纷纷为“法商”的提出叫好,并多方论证“法商”之于“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如果我们承认每个人都通常具备的、带有普遍意义的能力参数,才能成其为“商”,如果我们承认只有那些与生俱来且不依赖于任何政治制度、经济基础而存在的能力参数,才能成其为“商”,那么,被捆绑于政治口号之上的“法商”,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究竟能泛起几许涟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