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一枝花”盛开山东
山东法院强化诉讼调解止纷争
法制网讯 通讯员张志华记者袁成本山东省各级法院强化诉讼调解工作,走出了一条“调解多、判决少、申诉少、质量高”的路子,案件调解和撤诉结案率从2001年的51.5%提高到2005年的67%。 今年前9个月,有的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结案率达到9成。
诉讼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解决办法,被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然而,2001年以前,有些法院片面强调一步到庭和当庭判决率,使调解结案率逐年下降。据统计,1998年至2001年,山东省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率每年平均下降8%左右。造成上诉案件多、发回改判案件多、申诉缠诉案件多。许多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多年不能了结,当事人长期上访、反复申诉。
2001年,山东法院全面启动了关于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创新。当年8月,山东高院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会议,会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判决与调解并重,注重以调解方式结案。2004年8月,山东省高院再次召开调解工作会议,要求建立新型的“调审分离”机制。
今年以来,山东高院要求,在抓好传统民事诉讼调解的基础上,把商事审判调解、立案调解、行政案件的和解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把调解运用于人民法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之中。如今,“调解是最佳结案方式、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率高就是法官办案能力强”,已经成为山东各级法院的共识。
改革中,山东各级法院逐步建立起“调审分离”的诉讼调解新机制。高密法院作为最高院确定的庭前准备程序改革试点法院,在立案庭成立了专门的庭前准备组,专门负责庭前调解和证据交换,对于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当事人提出调解意愿或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直接调解。高密法院试点的效果非常显著,民商事案件庭前调解撤诉率达到70%以上。诸城市法院为增强调解效果,把主持调解的法官和主持裁判的法官分开,主持调解的法官一般由法官助理担任,并在调解室进行,不得上审判台。如调解法官主持调解达不成协议,应及时移交裁判法官审理。
为防止诉讼调解的随意性和违法调解,山东省各法院从规范调解活动入手,出台了一系列工作意见,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工作考核等,作出详尽规定。
法院调解工作使大多数案件当事人弃嫌言和,促成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彻底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点评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矛盾纠纷多发期,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也会对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不利影响。法院作为依法审理民事案件的国家司法机关,理应为依法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诉讼调解,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明之以法、利弊平衡的过程,是情、理、法交融的结果,有利于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软着陆”。加强司法调解工作,是新时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举措,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调解结案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方式。它体现了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合意性、契约性,体现了对当事人主体人格和意愿的尊重,有利于及时消弭矛盾,化解纠纷,减少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减轻人民群众讼累。因此,诉讼调解应成为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首选方式。(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