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男子要吃低保 遭拒绝状告民政局
本报讯 曾经经营一家运输公司个人拥有两辆大货车的赵先生,因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补助未获批准而将海淀区民政局起诉到法院。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赵先生称,他因惹上3起经济官司,被法院判决赔偿对方17万元。 在法院执行期间,其工作丢失,失去生活来源。2006年5月,他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向海淀区民政局申请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2006年6月2日,海淀民政局以其拥有个人出资购买的两辆汽车,通知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赵先生承认他在此前经营一家运输公司时拥有两辆大货车,但是其称,一辆车已经被法院执行变卖还账,另一辆目前被扣在清河交通队。他认为,国家规定的低保条件是指有无收入来源,而不是是否拥有个人出资购买的汽车。
民政代理人表示,北京有关享受低保《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消费品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等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韩美芳) |